立法保护幼女就该“一刀切”

2013-12-09 09:5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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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韩金惠

  记者12月7日获悉,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 ,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最高人民法院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最高法院会进一步规范该罪的适用。(12月8日《北京晚报》)

  长期以来,嫖宿幼女罪已成为公众心中的“恶法”。今年5月份轰动全国的海南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再次将“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法制日报》视点新闻部联合搜狐网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显示,92.17%的民众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这次最高法透露出赞成将其废除的消息,无疑顺乎民意,是司法观念的进步。

  民众担忧此项罪名让那些偏好幼女的“怪叔叔”们,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上的心理安全感,成为他们的保护伞和挡箭牌。嫖宿幼女罪5年的起刑点虽然高于强奸罪,但从最高刑罚来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情节恶劣的甚至可以被判处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罚仅为有期徒刑15年。如此悬殊的刑罚便为犯罪分子留下了“法律后门”,他们为了逃避案发后可能带来的过重刑罚,想尽方法制造“嫖宿”的假象,倘若再遇上难辨是非的法官,或许就能蒙混过关。

  除此之外,嫖宿幼女罪将侵害人与幼女之间定义为一种卖淫式的交易关系,其实也忽略了一个重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刑法上,依然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怎能完全理解卖淫的性质和后果?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认为:“嫖宿幼女罪中,刑法客观上认可了幼女卖淫牟利的‘自主性’,以及幼女对性的自由支配能力。”“嫖宿”的定义或忽视了儿童卖淫活动中“被利用”的一面,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有卖淫活动中的儿童均应被推定为“被利用”。从道义上讲,嫖宿幼女罪对幼女做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的区分。作为未成年人特殊群体,即便是道德上有瑕疵,也需要我们给予更多善意的拯救而非歧视 。嫖宿幼女罪对被侵害幼女的标签化处理,使之成为与强奸罪并列的独立罪名,于法于理都不合。

  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大多数国家基本都对“奸淫幼女”持零容忍态度,无论幼女是否出于主观上的自愿,都“一刀切 ”地以“强奸罪”论处,从根本上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正当利益 。今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统一定性,已使嫖宿幼女罪近乎虚设,如此,倒不如一笔勾消,彻底废除,实现对“儿童最大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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