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9日讯(记者 从春龙 通讯员 梁作升) 东港区秦楼街道的辛某某,因理发认识未满14周岁的刘某某,2013年2月8日21时许,刘某某因与家人吵架离家后,联系辛某某,两人到日照市东港区福海路某宾馆开房,辛某某明知刘某某未满14周岁,而与刘某某发生了
性关系。后受害人刘某某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2月18日,辛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监视居住。
2013年5月22日,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辛某某犯强奸罪,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辛某某1995年7月3日出生,系
未成年人,2013年5月24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发函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2013年5月25日,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平给予援助。援助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辛某某后认为,辛某某明知刘某某未满十四周岁,而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6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辛某某刑期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辛某某是未成年人,又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应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等规定,对辛某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东港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辛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