姗姗来迟的大学章程 高校步入“宪章”时代

2013-12-11 09:2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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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等6所高校拿到了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这是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核准的第一批高校章程,舆论普遍认为,这是高校自主办学、去行政化的体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甚至用“宪章”一词来说明高校章程的性质。据悉,全国目前1600多所公办高校,制定章程的仅有几十所,此番6所高校集体制定章程,尽管仍有诸多缺憾,但还是让人们看到了姗姗来迟的高校去行政化的希望。

  【高校章程】高校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甚至用“宪章”一词来说明高校章程的性质。目前业界普遍认为,我国的高校宪章制定遇到的两个最大的挑战是:如何界定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的关系;如何实现校内行政权和学术权、教育权的分离。此两项挑战不攻克,高校章程将只是“家法”,而非真正的“宪章”。

  学术委员会中没校长

  新学期开学后,人大某学院教学秘书罗旭(化名)悄然发现,在人大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名单里竟然没有了校长的大名。

  “在人大校园网上公布的中国人民大学第十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中,主任是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先达,而且在全部59名委员名单中也没有看到学校校长陈雨露的名字。”罗旭在人大读研后留校做了教学秘书,他告诉记者,“上一届学术委员会主任还是当时的校长纪宝成担任。”

  依据惯例,人大的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校长或负责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其中第九届和第十届学术委员会主任都是时任校长纪宝成。

  不仅如此,一些学院的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职也不再由院长担任。

  以人大国际关系学院为例,如今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是中国著名美国问题学者时殷弘教授,而院长兼书记陈岳担任学术委员会的副主任。

  学术委员会中悄然发生的变化在被称为大学“宪法”的高校章程里找到了答案。

  11月28日,在教育部例行发布会上,中国人民大学等在内的6所高校拿到了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章程中最大的亮点在于学术委员会的去行政化。

  以人大章程为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一位参与人大章程制定的学者告诉记者,“在章程制定过程中,是校长主动提出不再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专注专心于校长角色。”

  今年3月,人大校长陈雨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中的13个组织机构时,把学术委员会仅仅放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之后。

  “学术委员会主要在教师申报科研项目、成果奖励评定、学术道德纠纷等方面起作用,还能决定科研机构的设立,权力还是很大的。”罗旭告诉记者。

  在人大之前,已经有多所学校校长退出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职。

  2010年秋季开学后不久,时任华中师大校长的马敏宣布5名校领导退出校学术委员会。新一届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再是马敏校长,而是我国著名语言学家邢福义先生。

  2011年,在山东大学最近公布的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中,时任校长徐显明的名字悄然消失。

  更早之前,吉林大学去行政化力度更大。

  2009年9月18日,新一届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成立。根据新制定的《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本届学术委员会中不再有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这个完全由学者组成的组织,将成为吉林大学学术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甚至超过了教育部规章制度中的规定。”陈立鹏告诉记者,在教育部今年10月份公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任命仍然是可以由校长或者主管副校长兼任,也可以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校长权威明减暗增?

  除了学术委员会的去行政化 ,在整个高校去行政化的道路上,大学章程原本可以走得更远。

  在人大的章程制定过程中,曾经有多位教授提出建议,应该在各个学院里设立教授委员会。

  “现在各学院里有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和教师职务评定委员会,按照设想,学院教授委员将承担上述四个委员会的职能,但又不是简单的加和。”陈立鹏详细地阐述了应设立“教授委员会”的初衷 ,教授委员会将是和学院行政办公系统并列的体系,一般涉及到科研项目申报、教授评定等学术范畴的事情都需要经过教授委员会,这样所有涉及到学术领域的事情,院长就不能再搞一言堂了。”

  不过遗憾的是,在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的规定并没有写进人大的章程,取而代之的是一项“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院长主持。”

  与人大的抱憾相比,其他五所大学中,上海外国语大学和东华大学都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在各个院系设立教授委员会。其职责也大体相同,在教师聘任、学术评议、经费和资源配置计划等方面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人大的大学章程里,同样让人担忧的还有校长权力的增加。人大章程第二十八条“校长的主要职责”中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说是去行政化了,但这个章程的最大亮点,是校长权力极大,可以在学校里‘生杀予夺’,甚至可以否决校长办公会多数人的意志。”人大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张鸣告诉记者,一个大学的章程,强调的都是校长的权力,教授治校看不见了。

  2007年,张鸣和时任国际关系学院院长李景治因为在一名教授的职称评定上发生冲突,张鸣因此在博客上发表《也许,我将被迫离开人民大学》,一时间引起了轩然大波,此事最终以张鸣的系主任职务被撤销落定。

  但此次公布的章程还是让张鸣颇为在意,“ 我不知道,校长是不是可以随意解聘他所不喜欢的教授?”

  章程制定缺少师生参与

  在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教师、学生鲜有参与,很多专家学者的意见也都没有得到采纳,文件的起草大多是由学校行政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完成。

  在人大制定大学章程伊始,包括起草委员会和工作小组在内的很多制定者都对大学章程并不熟悉。

  2006年10月,在教育部的倡导下,中国人民大学启动了大学章程制定工作。

  制定工作刚开始,学校成立了起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和工作小组,时任校长纪宝成教授、程天权书记亲自挂帅章程起草委员会的主任,起草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等学校行政部门,日常事务和具体工作由起草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单位学校办公室负责。

  专家咨询组则包括法制史、宪法学、教育法、高教管理、公共行政等各个相关领域的学者。如今处于舆论漩涡中的人大教育学院执行院长胡娟是专家咨询组的人员之一。

  当时担任人大公共管理学院教育研究所常务副所长的陈立鹏也是专家咨询组的一员。陈立鹏是中国最早研究大学章程的学者之一。

  让陈立鹏哭笑不得的是,起草工作小组一开始闹了很多笑话。“ 当时已经有一些高校比如吉林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等有了自己的大学章程,工作人员一开始就是从网上搜的这些大学的章程,进行简单的模仿,甚至连人家学校的办学特色都照搬过来。”陈立鹏告诉记者。

  随后,陈立鹏专门和起草工作小组的成员召开了一次座谈会,采取问答形式为他们普及大学章程应包含的内容和制定中应注意的事项。

  实际上,大多数学校章程的起草小组成员都是由学校行政人员组成。“高校的一般做法是由校办、法制办、宣传部及发展规划处等部门的行政人员组成起草小组,负责章程的起草工作。”陈立鹏告诉记者,在遴选起草人员时,对其学科背景和对大学章程的理论知识储备无太多考虑,致使在起草章程前多数起草人员对大学章程不了解,边学习大学章程的理论知识边起草章程,这种人员组成的随意性、欠科学性必然使章程的起草工作缺乏必要的理论储备。

  有总比没有强

  尽管在条文上还存在不少缺憾,但被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用“宪章”来形容的高校章程还是被赋予了极大的意义,特别是近几年有关高校的丑闻并不少,从学术腐败、招生腐败乃至基建腐败,社会其他领域有的腐败,在高校几乎也无孔不入。大学“宪章”能治理大学腐败吗?

  陈立鹏认为,其实大学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指望大学章程一下子解决所有问题。“比如政府和学校之间的关系、学校和学院的关系,这些不是靠一纸章程就能解决的。”陈立鹏表示,但大学有了章程,至少说明高校不是教育部的附属产物,政府部门对于学校的管理也应该有法可依,不能随便干涉。

  “ 据我所知,教育部不光法规司,包括人事司在内的各个司都在学习大学章程,这意味着将来教育部下去检查高校指导高校工作时,心里将会有根弦,哪些行为是违反大学章程的,是不应该由教育部来做的,他得自己想想,不能随意干涉。”陈立鹏告诉记者。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大学章程就相当于学校自己的根本大法。“高校有了法,有了内部制度,也就有了地位,不是谁吆喝都行的了。无论是谁,都要遵循有关规则办事,不能随心所欲。”

  有分析认为,与其他领域的行政化相比,高校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相对比较强,一旦有了章程,很多教师、学生都会来对照,大学“宪章”或许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陈立鹏告诉记者,相比于其他高校 ,人大章程中将“ 学生”和“ 教职员工”两章分别放在了第二章和第三章,位置比较靠前,这两章中对于师生受处罚之后的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比如,第九条规定,“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规定,“教职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记者 李杨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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