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报讯 12月12日上午,贩卖冰毒8公斤,并非法持有3支手枪的毒品犯罪分子王爱军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
执行死刑。另两名
贩卖毒品的罪犯荣文映、张春同时伏法。
王爱军,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青岛市人,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后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9月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王爱军两次犯罪入狱仍不思悔改,出狱后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8月初的8个月内,多次从四川省人荣文映及他人处购买冰毒8105克、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333克,运输至青岛市销售。同时,王爱军还非法持有自制转轮手枪1支、仿五四手枪2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爱军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犯罪再犯,且非法持有枪支3支,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必须严惩,于2011年12月13日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向王爱军出售毒品的四川籍罪犯荣文映同时判处死刑。
另一案,张春,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青岛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贩卖冰毒2000克,并向多人贩卖,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拒不认罪,依法必须严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两判决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发生法律效力。市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执行死刑。
市中院刑一庭负责人介绍,针对青岛市近年毒品犯罪不断攀升的情况,中院坚持“严打”方针,严格执行《刑法》和《禁毒法》,严惩重大毒品犯罪,并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对那些毒品数量大、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分子,量刑时从严从重。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决不手软。
(记者 王荣 通讯员 牛传勇 时满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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