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 见其企业经济负担

2013-12-19 10:5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半岛都市报12月18日讯(记者 高晓飞)  18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目前全市已经出台文件,对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流程做出明确规定。此举将大大减轻二三类企业 ,尤其是安全生产的企业经济负担。“而对于部分存在风险的行业 ,这个措施是一个很好的鞭策。”市劳保处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文件要求强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在以支缴率作为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为主要参考指标的基础上,将工伤发生率、因工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因素纳入指标范围。同时明确浮动范围,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类、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但年度平均缴费人数在5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暂不列入浮动范围。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支缴率等指标的升降上下浮动,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其浮动档次和标准为:上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调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80%,下调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用人单位上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调:因工死亡累计2人(含)以上的,或重伤(伤残等级1~4级)累计3人(含)以上的;发生工伤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高于全市工伤平均发生率的;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未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或者检测不达标的 ;未按照规定对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据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由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通知每年核定一次,并在核定下一缴费年度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情况和浮动费率档次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7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告知用人单位。

  相关链接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

  一类行业(轻度风险行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业,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 、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业,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等。

  二类行业(中度风险行业):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和其他运输服务业等。

  三类行业(高度风险行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