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医保结算开始 异地结算月底前申报

2013-12-20 10:4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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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9日讯(记者 高晓飞) 19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关于做好2013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下发。通知对各类参保人员以及定点医保机构均给出了详细的结算方案。2013年度发生的市内医疗费最早只能提前至12月26日。而对于市外转诊转院、异地安置、急诊等尚未结算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于2013年12月 31日前持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避免因自出院之日起超过1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事情的发生。

  根据通知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务必在12月 31日24时前完成参保人员2013年度发生的市内医疗费(包括住院、特殊疾病门诊、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因住院人数较多,不能在一天内完成出院结算的,可提前进行出院结算,但最早只能提前至12月26日。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办理出院结算后再办理入院,2013年12月26日至12月 31日发生的市内医疗费用列入2014年1月结算。原来参加新农合转换身份后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2013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务必于12月31日前完成结算,由新农合基金支付。需要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务必于12月 31日当日结算,2014年1月1日起按居民医疗保险办理住院备案和费用上传,不再计算起付线,未在规定时间备案和上传而造成无法结算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除因欠费封锁不能结算外,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结算而未结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同时在年度考核中进行扣分处理。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未及时结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审核结算,否则,参保人员本年度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列下年度结算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纳入下年度限额指标内。

  门诊统筹医疗费未及时结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审核结算,超出规定时限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个人承担。

  对于异地结算,需要在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2013年1月至12月,市外转诊转院、异地安置、急诊等尚未结算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要于2013年12月 31日前持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避免因自出院之日起超过1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事情的发生。参保人员市外发生的跨年度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出院时间所在年度医疗待遇规定支付。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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