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2月28日讯(记者 李保光)今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等不宜公开的裁判文书外,对于其他生效裁判文书都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12月28日,记者采访了解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在2007年就开始在其官方网站上“晒”
判决书,至今已经公开了 1.3万多份。今后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还将通过官方微博对外发布。
据介绍,早在去年6月,市中院已经出台《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规定》,要求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案件,全部在互联网上公布。
据市中院研究室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该院自正式开始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以来,至今共有 1.3万多份裁判文书被公开。为了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市中院规定,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中,对涉及当事人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信息的,对涉及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的,应当进行适当处理。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只保留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和年龄。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只保留姓名、性别和年龄。证人、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张某、王某某等代替,其余信息删除。
据介绍,下一步市中院将严格按照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将其传送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对这项工作设置任何障碍。”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为方便市民查询,市中院将设立便捷有效的查询检索系统。此外,市中院还将监督指导各基层法院在其本院政务网站公布裁判文书工作。指导各基层法院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市中院将通过政务微博,以提供链接或长微博等形式对外发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