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月5日讯(记者 李保光) 在进行燃气管道穿越胶济
铁路工程时,施工队长崔某和工人刘某操作不当,使钻杆钻出地面侵入胶济线,与行驶中的一列货物列车撞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万余元,影响胶济铁路上行线行车近3小时。1月5日,记者了解到,经审理,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判处二人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记者了解到,潍坊某公司承包了潍安路燃气管道穿越胶济铁路工程,该公司在未向铁路部门办理施工手续、无施工作业计划的情况下,安排施工队长崔某带领钻机手刘某等人在潍安路东侧、西葛家庄村西侧的施工现场进行下穿胶济铁路线路的顶管施工作业。
2013年4月24日下午5时许,刘某在操作水平定向钻机顶管作业中,前方遇到阻力,遂向崔某报告求援。崔某上机操作时在观察到钻机压力表压力增大的情况下,疏忽大意,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而是继续操作钻机前行。而后,刘某在对钻机前方工作状况不了解的情况下,又继续操作钻机,致使钻杆钻出地面后继续前行,钻杆侵入胶济线,与行驶中的一列货物列车撞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万余元,影响胶济铁路上行线行车近3小时。
经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崔某、刘某由于过失损坏正在使用中的轨道,致使火车发生毁坏的严重后果,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考虑到二人认罪态度好,最终法院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此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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