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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龙贵 记者1月11日从榆中县公安局获悉,甘肃省榆中县警方对“1·4”聚众哄抢橘子案进行查处。4名积极参加哄抢者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还有30人受到批评教育等处理。 “哄抢”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这起事件之所以为公众所关注,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维持秩序的民警不得不鸣枪示警加以制止。当然,这也并没有避免6万多斤橘子变成2000多斤。
对于一再发生的“哄抢”事件,有人用“拿生命来哄抢”来调侃,有人说是爱占小便宜的国民劣根性,也有人说是社会道德滑坡的一种表现,但归根结底,“哄抢”是一个严肃的法律命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就有“哄抢公私财物”的规定。而如果情节较重,譬如聚众哄抢,或者哄抢价值较大的重要物资,则符合《刑法》二百八十六条关于“聚众哄抢罪”的规定,属于一种犯罪行为。此案中,34人受到行政拘留等不同程度的治安处罚,既是一种惩戒,也是一种教育和提醒。
“哄抢”既有违道德,也有悖于法律,为何还是有一些人热衷于此种行为?人们习惯上将之归咎为“
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也就是说,参与哄抢的人并非不知道这种行为本身是不对的,但是大家都在抢,不抢就会觉得吃亏。进一步分析,“法不责众”又未必不是一种事实,它所呈现的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实弊端。众所周知,“哄抢”事件曾经多次发生,但多数情况下都只停留于道德层面,没有实质性的法律跟进。正是这一再的纵容与退让,造成了今日哄抢者与民警对恃的尴尬一幕。
法律就应该是刚性的,一旦出现弹性空间,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会打折。
法治社会不应该也不能有“法不责众”的概念,越是在法律意识淡薄、道德素质滑坡的时代,这一点就显得尤为重要。(作者系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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