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1月22日消息 2012年8月份,王某(男)和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双方便开始
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张某怀孕并流产。确立关系后王某给张某家
彩礼钱18000元。之后二人感情破裂,王某提出分手,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钱。经审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二人虽然未结婚,但已同居,王某要求要回彩礼的诉求不予支持。
恋爱关系破裂女方拒退礼金 据了解,2012年8月份,31岁的王某和28岁的张某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双方就开始了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王某与母亲一起到张某老家拜访,期间,张某的家人向王某介绍了当地一些婚嫁习俗,男方应当给女方一些礼金,一般包括验家费、彩礼(包括金耳环、金戒指、金项链)等。并写了一份彩礼清单。
2012年10月12日,张某发现自己怀孕,在王某陪同下到医院作了人流手术。2012年11月1日,在双方亲朋好友参加下,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王某给付张某部分彩礼款。此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11月20日,王某通过手机短信提出与张某分手并要求返还彩礼款,张某拒绝退还。
女方:没收过男方家礼金 开始,张某家并不承认收了彩礼,王某及其家人十分不满,2013年2月3日,王某和妹妹到张某所经营的商店索要彩礼钱,交谈期间双方发生争吵厮打。邻居报警后双方均被带到派出所做了询问笔录。
2013年4月,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见面礼1880元、彩礼18880元、验家费1999元、金首饰10200元,共计32959元。
对王某的说法,张某予以否认,“当时王某和他母亲到我家时,我父母向他介绍了我们当地的一些婚嫁习俗,王某母亲表示同意,说回去准备一下,定个日子就邀请我们去验家,到时会将钱一起给我们。2012年11月,我与我父母去验家,结果双方发生争执,不欢而散,王某也没有按照约定给彩礼钱。”张某表说到。同时,张某向法庭出示了王某发送的两条短信以证明是王某先提出分手。
后经法院调取派出所对双方于2013年2月3日发生纠纷的调查笔录,张某母亲承认收到王某的彩礼款18000元。
男方:女方借婚姻为名敛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张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在2012年8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后就开始了同居,在同居期间造成张某怀孕流产,且按照当地风俗,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双方发生矛盾后,王某首先提出解除婚约。由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上诉至
青岛中院。
王某在上诉中称,张某的真实目的是借婚姻为名来索取钱财,并在实际上造成其一家生活陷入困难。且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在同居期间造成张某怀孕流产与事实不符,是张某自己主动吃打胎药并去医院流的产。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主张给付张某彩礼,张某否认,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且张某母亲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承认收了彩礼钱,因此,法院认为,王某给付张某彩礼钱一万八千元的的主张成立。关于一万八千元的礼金应否返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应当返还彩礼的条件的规定,本案中王某和张某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认识后同居并造成张某怀孕流产,且王某无证据证明其现在的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因此,王某要求返还礼金的请求不成立。 青岛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链接:以下三种情况可要回礼金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应当返还彩礼的条件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关于该解释第(三)项中的“给付人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是指给付人的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同时。同时根据审判实践,双方同居并导致女方怀孕流产的,彩礼可以不返还。
文/
王硕 通讯员/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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