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违规转弯 电动车主惊吓受伤可追责

2014-06-30 17:47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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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6月30日消息  6月3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青岛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情况。2012年12月2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并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审理,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青岛法院设立专业合议庭或专业法庭,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实行专业化审判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

  机动车未碰到电动车仍要担责  

  2012年5月3日,邵某驾驶电动车沿莱西市泰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供电站前,孙某驾驶面包车在前顺行右拐,邵某为躲避面包车摔倒,致其受伤,经诊断,邵某右膝部外伤,前交叉韧带损伤,内侧副韧带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调查发现,孙某驾驶车辆右拐时未打转向灯,并且正在打电话,违反了交通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存在过错,虽然两车没有实际接触,但不能否认邵某的损害与孙某危险驾驶行为之间存在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决孙某和保险公司分别担责。

  银行未依法处理报废车辆连带担责

  2012年1月31日14时30分许,张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货车沿北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胶州湾隧道某路段与赵女士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是一家银行,肇事车辆已经达到报废标准,银行违规将车辆出售。经多次转手后被张某和尹某购得用于跑运输。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特种车辆伤人 保险公司须担责

  2012年10月14日上午,王某在工地工作时,被韩某驾驶的吊车所吊物品撞伤。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余万元。韩某主张重型作业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韩某驾驶的是特种车辆,事发当时车辆不在道路上行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也作了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本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考虑到特种车辆的特殊性,特种车辆在生产场所开展的作业行为本质上仍然是机动车的一种运行状态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使用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应参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断增多

  据了解,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青岛市机动车保有量从100万辆增加到目前的190多万辆,约平均每五人就有一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也随之大幅度攀升。全市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不断增多。2012年全市法院受理该类一审案件11000余件, 2013全市法院一审案件12000余件,今年一至五月份,全市法院已受理该类一审案件6000余件,占二审传统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权属、侵权纠纷等案件)的40%以上。2012年12月2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并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审理,此类案件既要审理侵权法律关系,又要审理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创新机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悉,青岛法院设立专业合议庭或专业法庭,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实行专业化审判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多部门联动,高效化解纠纷,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合法权益。2014年,青岛中院与青岛仲裁委员会协调,由青岛仲裁委员会派驻各区、市的道路交通事故仲裁调解中心选派仲裁员,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青岛法院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区(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联调中心,构建一站式服务平台。此外,青岛法院还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提高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文/王硕  通讯员/时满鑫  徐奎浩

   [编辑: 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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