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调委南京路上悄然挂牌 计划今年运行

2014-01-28 06:2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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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月27日在南京路215-102号拍摄到的青岛市医调委的门头。



医调委大致调解流程示意图



  备受岛城市民关注的青岛市医调委何时能成立行一直是个未知数。近日有眼尖的市民发现就在位于南京路的一个门头上已经悄悄竖起了医调委的牌子。27日记者探访了解到,青岛市医调委的专家库已经准备完毕,将在协调好各方的前提下,2014年计划正式运行起来。这意味着此后有医患纠纷将有一个独立于医疗机构、患者之外的第三方调解组织,以中立的立场,调解医患双方的纠纷。

  牌子已挂好,上下两层楼

  “我坐车经过那儿的时候发现牌子已经挂了,是不是说医调委很快就要运行了?”27日,市民杨先生向记者反映,位于南京路的一个门头已经挂上了“青岛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的牌子,想知道什么时候运行。随后记者咨询了青岛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了解到青岛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牌子确实已经挂上,地址选在南京路靠近辽阳西路的地方,医调委内部也已经装修好了,“现在卫生部门的专家库已经准备妥当,下一步就是与司法及财政等部门做好协调,我们希望能在多方共同努力下,2014年将它正式运行起来”。

  按照杨先生反映的情况,1月27日,记者来到了位于南京路215-102号的这间门头房,此处确实挂起了蓝底白字的“青岛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牌子。这里的工作人员表示,现在还没有正式开展工作,具体何时开始运行他并不确定。进入内部记者发现,办公区域分为楼上楼下,楼下有一处前台、小接待厅和调解室,楼上是办公区,在此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估计总面积有200多平方米。

  呼唤3年多,调解不收费

  早在2010年年底,省综治办、省卫生厅等16部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将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公立医院和患者之间的纠纷。根据文件的规划,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费,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并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以及法律工作者参加。涉及保险工作的,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人员,同时还将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入。

  但直到2013年底,吆喝了近3年的青岛医调委仍然“难产”。记者在此前的采访中发现,很多医患纠纷愈演愈烈的根源在于无处调解:患者不愿意相信医学会又觉得法律程序太繁琐,而由于各种原因,青岛市此前也并无一个独立于卫生等部门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对医患纠纷进行处理,大多是医院自己成立的调解办公室。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独立于医院和患者之外的第三方,具体履行以下职责: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等。

  成立专家库,多方纳人才

  就青岛市医调委而言,已经成型的专家库组成人员是什么呢?据了解,青岛市依托市医学会、市法学会、律师协会等组织,建立由医学各专科专家及熟悉医疗法律法规的律师、法官和心理咨询师等人员组成的市医疗纠纷专家咨询团。此外还将吸纳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 、警官、律师,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社会工作者等各方面力量,逐步壮大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记者采访获悉,目前,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应当首先通过协商、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行政处理等方式解决,对通过上述方式难以化解或者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的,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进入调解程序的医疗纠纷,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外,自受理开始之日起应在1个月内调解 ;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延长1个月;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应当终止调解 ,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或诉讼途径解决。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协助当事人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医患双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但不能即时履行的,可引导、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权查病历,谈和出协议

  在青岛市医调委的办公室里,记者看到了医调委的调解流程,即接待咨询后决定受理,告知受理后认定责任。如果医院方无责任,调解终止;如果有责任则进入初次调解和协商赔偿阶段,达不成和解的要终止调解,能达成和解的要结案并回访。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双方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 ;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双方当事人应该如实陈述纠纷事实;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尊重当事人行使权利。

  对进入调解程序的医疗纠纷,要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促使医疗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向医疗机构与患方了解有关情况,可查阅和复印、复制有关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与患方均应积极履行举证责任。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可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调解成功的医疗纠纷除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案件调解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制作调解案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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