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费实行新标准 学术型每年不能超8000

2014-02-10 07:48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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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201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近日,根据山东省具体情况,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了具体措施。据了解,从今年9月1日开始,全日制研究生中学术型硕士的每生每学年的学费不能超过8000元。

  按照新的研究生学费标准,对于全日制研究生来说,学术型硕士每生每学年学费不超过8000元,博士不超过10000元。

  省属高校专业型硕士每生每学年学费不超过10000元,博士不超过13000元。“211”、“985”工程建设高校专业型硕士、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不超过16000元。MBA 、MPA 研究生学费标准由高校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非全日制研究生由高校自主确定学费标准,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同时,省教育厅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培养成本等情况适时调整研究生学费标准。

  据了解,目前省内已经有高校开始逐步实行学分制收费,而对于新的研究生收费标准,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学生一次性付清全部学费。但是,高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其他费用。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分制收费相关规定执行。另外,省教育厅也提出要求,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完善奖助制度,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按照要求,各收费单位需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记者 孙祥辉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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