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2月10日讯(记者 单俊楠 ) 2月10日,青岛市教育局将《治理中小学教师
有偿家教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最终将予以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应处分,严禁中小学校将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或提供给民办培训学校或其他机构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
该规定针对的中小学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所指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 、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应处分。
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教学能手等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照上述处理外,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按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严禁中小学校将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或提供给民办培训学校或其他机构(含个人)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将专兼职教师名单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聘用教师公示栏”,在学校网站公示任课教师基本情况;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培训学校教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查阅等功能,方便市民网上查阅师资状况和社会监督。
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监管不严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等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治理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市民们围绕该新规,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于2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1、电子信箱:1136671711@qq.com;2、信函邮寄:青岛市闽江路7号青岛市教育局人事处,邮编:266071;3、电话:85912915。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