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超标占用必须清退

2014-02-12 09:31   来源: 大众日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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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机关超标准建设和使用办公用房,既造成资源浪费,又引起群众不满。近日,山东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实施办法》,对山东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和使用,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按照中央要求,山东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和使用,目前执行的仍然是国家于1999年制定下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各个级别的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能超过下列规定:

  省级及直属机关:省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省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科级及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市级及直属机关: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县(市、区)级及直属机关:县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县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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