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2月13日讯(记者 李保光) 在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工程分公司任职期间,赵某利用职务便利,套取本单位公款8万元,并将其中的2万元据为己有,另外收受他人贿赂3万元。日前,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另一名员工吕某也被判缓刑。
据介绍,1966年出生的赵某原系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工程分公司职工。2011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赵某利用担任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工程分公司,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15标第二项目经理部一工区经理的职务便利,趁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之机,先后三次收受土石方施工队负责人秦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并为其牟取利益。
2005年初,在担任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公司第一项目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期间,赵某还曾利用职务便利,趁对胶黄复线工程施工进行管理之机,通过虚增工程量的方式,从土石方施工队负责人张某处套取本单位公款8万元,并将其中的2万元据为己有。
2012年8月2日 ,赵某投案,并退缴全部赃款。2014年1月14日 ,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指控其犯受贿罪、贪污罪。日前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另外,吕某原是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工程分公司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15标第二项目经理部副经理。经查,2012年2月,吕某利用职务便利,趁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之机,收受土石方施工队负责人秦某所送4万元,为其牟取利益。2012年7月23日,吕某投案,并退缴全部赃款。日前,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对吕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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