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2月13日讯(记者 从春龙 通讯员 刘练常) 好心搭载他人,不料发生事故,搭车者
受伤。近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好心”车主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经济
赔偿责任。
2012年 10月份,王某驾车准备到青岛办事时偶遇邻居,邻居请求王某将自己一位家住青岛的朋友来某带上,王某虽不情愿,但碍于面子还是答应了。不料,半路上发生车辆侧翻,致来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自认倒霉的王某主动支付了来某的全部医疗费用,但坚决不同意支付来某要求的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8万余元。来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偿搭乘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搭乘者提出免费搭乘后,机动车驾驶人有权作出同意或拒绝的决定,一旦同意免费搭乘后,就有在运输过程中保障搭车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否则,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来某乘坐王某车辆虽系善意搭载,但也形成相应的合同行为,因此作为驾驶人员的王某就有义务保障车上乘客的安全,且原告受伤系因被告王某驾驶车辆不当所致,应承担赔偿原告的主要责任;原告来某明知肇事车辆不属于营运客车,搭乘将具有一定风险,却仍同意免费搭乘,亦有过错,应对自身行为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案情,承办法官认为,被告王某与原告来某之间按照8:2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较为合理 。判决后,通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 ,最终王某理解并接受了该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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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贪杯,醉酒驾车获刑 半岛都市报2月13日讯(记者 从春龙 通讯员 高阳 神瑞霞) 老汉姜某参加婚宴后,醉酒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受了伤,还要承担刑责。近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姜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3年7月28日,51岁的姜某驾驶轿车去参加老朋友儿子的婚宴,本来就爱喝两口的他,禁不住大家的劝酒,不知不觉中喝多了。朋友要派车把他送回去,但他过于自信,坚持说没事,自己开车回去。
当天15时许,姜老汉驾车沿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车辆失控,撞上前方顺行的由李某驾驶的洒水车,姜某受伤,洒水车受损。经鉴定,姜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1.1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为规范公民文明驾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法官提醒司机朋友,一定要记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原则,不仅是对他人生命、健康负责,也是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