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用公款缴罚款岂能“警告”了事?

2014-02-24 09:0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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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贵峰

  日前,江西都昌县副县长、县公安局长彭新球公车私用、公款缴纳违法罚款被通报。经查,2012年3月起彭新球在公车私用过程中发生交通违法50起,违法罚款5050元、违法扣分177分。彭新球将5050元在都昌县公安局财务报支,违法记分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全部消除。九江市纪委决定,给予彭新球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其应由个人承担的罚款5050元,将其交通违法移交九江市交警部门依法处理。(2月23日人民网)

  身为副县长、县公安局长的彭新球,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竟然公车私用发生违法50起、罚款5050元、扣分177分,并且所有的罚款、扣分,竟然最终又被“神奇”地“公款报销”、“全部消除”,如此有恃无恐、肆无忌惮的恶劣违法乱纪事实,本已令人瞠目。但相比之下,当地纪委对于这样的违法乱纪行为给出的处理结果,无疑更加令人吃惊:如此劣迹斑斑的违法乱纪行为,岂能区区一个轻描淡写的“警告”、“收缴”便打发了事?

  众所周知,所谓“ 党内警告处分”,既是仅仅局限于“党纪”范畴内的处分,也是党纪处分中最轻微的种类。而彭新球的种种违法乱纪行为,显然不仅不“轻微”,而且也远远不止是简单的“违反党纪”,还明显违反政纪、违反国家法律。

  《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配备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规定用车”。身为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彭新球,长期公车私用且违规配备两辆公车的行为,不仅违反党纪,也明显严重违背警纪国法。更重要的是,彭新球滥用手中职权“公款缴罚款”、“消除记分”,除了明显违反警纪政纪,还很可能进一步涉嫌更严重的违法犯罪。

  在这种法律背景下,当地纪委对于彭新球的一系列“ 错上加错”并且“执法犯法”的违法乱纪行为,仅仅给予“ 党内警告”、“ 收缴罚款”,与其说是一种以儆效尤的“处分、惩罚”,倒不如说是一种变相的“包庇、纵容”。这样的执法,还如何达到“促进公平正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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