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大队长"韩某收取聂磊等贿赂 二审判10年

2014-02-27 07:1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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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2月26日讯 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韩某收受聂磊等人贿赂共16万元。日前,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韩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据了解,韩某出生于1965年,曾任青岛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辖区某派出所所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后经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11月22日,城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城阳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至2010年5月,韩某在担任青岛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聂磊、路凯、高津、姜元(均已判刑)等人人民币共计16万元,分别为其在经营场所监管、行政处罚监督 、刑事案件侦查等方面谋取利益。

  城阳法院认为,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最终,城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宣判后,韩某向市中院提起上诉。韩某的辩护人表示,韩某所收受路凯、高津的人民币11万元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对此,市中院认为,认定个人受贿、单位受贿罪的关键问题是行为人收受贿赂时,系出于个人故意还是经单位决策机构授权和同意。但是,根据庭审查证,韩某在没有单位决策机构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收受了路凯、高津的11万元,且收受上述款项后没有交给单位,其行为符合个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此外,韩某辩护人还认为,韩某将个人受贿所得的款项为所在单位发放福利。对此,市中院认为,韩某将个人受贿所得的款项用于何种用途,并不影响对其个人受贿犯罪的认定。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韩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日前,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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