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3月3日讯(记者 从春龙通讯员 高阳 易秀娟) 岚山区某开发商向
购房者出卖未经
验收的商住房,被购房者诉至
法院,2013年7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购房者已付房款37万余元并支付房款1%的违约金。
阎某于2010年4月在某小区购买商住房一套,并于2010年9月入住。但直至2013年,开发商仍未协助其办理房产证。2013年5月,阎某将开发商起诉至岚山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发现,开发商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是涉案房产尚未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综合验收。根据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7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 30日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向买受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开发商虽于2010年9月将涉案商品房交付给阎某,但其交付的商品房并未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验收,不符合法定的交付条件,即其并未真正履行交付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开发商方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江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