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假房主购房者起诉中介 法院判赔7.5万定金

2014-04-08 09:0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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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4月7日讯(记者 李保光通讯员 吕佼  高玉春) 购房者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一套房子,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定金后却发现遇到了假房主,购房者认为是中介公司提供的不真实信息致使自己上当受骗,便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青岛中院对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房屋中介公司承担50%的责任。

  2010年11月,孙某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看好了一套房子,经过讨价还价之后,双方商定房屋出售价格为120万元。随后,中介公司向孙某出示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孙某看后并无异议,于是孙某、房主王某和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孙某向王某支付15万元定金,王某收取定金后出具了收条。孙某多次电话联系中介公司支付剩余房款并要求王某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均未果。不久,中介公司告知孙某,与其签合同的并不是真正的房主,而是租住该房屋的人,合同签订时假房主出示的房产证是伪造的。得知被骗后,孙某立即报警。

  原本高高兴兴买套心仪的房子,没想到却是钱房两空。孙某十分生气,认为这都是中介公司的失误造成的,便向中介公司讨要定金。中介公司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拒绝支付。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赔偿损失15万元。

  一审庭审中,孙某称自己之所以通过中介公司买房,是因为对其提供中介服务的信赖和信任。但该中介公司却为其提供不真实信息,导致自己被骗15万元,中介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介公司则辩称自己已经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孙某被骗是由于他自己的疏忽大意和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外出租房屋时未依法进行租赁备案导致 ;再说孙某签订购房合同后并没有支付中介费,我们也是被骗者”,中介公司负责人表示。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通过中介公司购房,并与案外人签订三方协议,孙某和中介公司之间存在居间服务关系。作为房屋中介公司 ,该中介公司应当落实房源的真实性,且其对虚假房产证件应该比普通购房者具有更高的鉴别能力。本案中冒名人交付的“房地产权证”与真实证件有多处明显区别,作为中介公司理应具备辨伪能力,但其未尽足审查义务,导致孙某与冒名人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造成损失,存在过错。综合孙某损失与中介公司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情判付孙某损失的50%。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房屋中介公司赔偿孙某7.5万元。

  宣判后,房屋中介公司不服,上诉至青岛中院。二审法院认为,孙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涉案房屋,中介公司作为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认真 、谨慎、全面审查涉案房屋的权属和所有权人身份等情况,以保证房屋交易安全。中介公司在未认真、合理审查涉案房屋权属证书及出售人的情况下,即组织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导致孙某被骗,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审酌情认定中介公司承担50% 的过错责任,法院予以维持。青岛中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

  作为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房屋中介公司应当认真、谨慎、全面审查交易房屋的权属和所有权人身份等情况以保证房屋交易安全。而作为购房人 ,在房屋买卖这种大额交易中必须审慎、小心。选择有营业许可证、有资质证书、声誉较好的中介公司。也要对房屋的权属和所有权人身份进行审查 。不要预付大额定金 ,更不能以直接向卖方交付大额现金的方式预付定金 。预付的定金可以先由中介公司代收,存入中介公司指定的账户。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孙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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