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汽车逐渐由原来的奢侈品转变为代步工具。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让消费者深受其扰。据
日照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统计,2013年共受理该类申诉199件,较2012年同期增加了60件,增幅达43%,消费者反映的问题集中在汽车质量、售后服务和合同履约三个方面。
订车迟迟不到货工商调解退
定金 崔先生于2014年1月17日在某品牌汽车专卖店订了一辆某品牌中配汽车,并交付定金1000元。原以为很快就能提车的崔先生没想到,过了一个月,所订车辆仍未到货。由于急需用车,崔先生只好在别处购买了同款车型。
事后,崔先生联系商家,希望退还自己的定金,却遭到专卖店工作人员的拒绝。崔先生为保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于2月21日来到12315申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
五莲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后,马上联系了该汽车专卖店,经了解,崔先生举报内容属实。商家负责人声称崔先生交付定金后,专卖店马上与厂家联系并下单,车马上就要到货了,此时退订,商家会蒙受损失。
经五莲工商人员协调,商家将消费者1000元的定金全额返还。崔先生收到货款后十分满意此次调解,并对12315的工作人员表示了感谢。
汽车申诉同比增43%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
据日照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统计,2013年共受理该类申诉199件,较2012年同期139件增加了60件,增幅达43% ,家用机械类申诉总量也因汽车申诉量的快速增长稳居商品类申诉第二。
消费者反映的问题集中在汽车质量、售后服务和合同履约三个方面。其中,质量问题集中在汽车变速箱异常、行驶中有异响、烤漆脱落、车辆漏雨、车架锈蚀、自燃、爆胎或汽车配件假劣等方面,此类申诉共受理93件,占汽车类申诉总量的46.73%。
售后服务主要表现在因未在销售商处保养拒绝维修 、服务质量差、车辆维修多次不能修好、配件质量不合格等,此类申诉共38件,占汽车类申诉的19.09%;消费者提车后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证等,该类申诉共40件,占汽车类申诉总量的20.1%。
合同履约主要表现为不能按约定提车、车辆配置与宣传不符、交付押金后商家违约加价或搭售配件等,该类申诉共13件,占汽车类申诉总量的6.53%。
提醒以法律形式明确权益
为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购车时应了解相关的汽车消费知识,选择具备汽车销售资质和销售许可、信誉度较好的专卖店购车 ;选择大品牌、技术成熟、售后服务网点多的厂商;认真签订《汽车购销合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自己的合法权利;认真验收,应对验收表中所列的内容逐项进行验收,确定没有问题后再签收;要保存好发票和说明书等相关的材料,以便维权。
■新消法速递
欺诈消费者赔偿增至三倍
【名词解释】消费欺诈
1、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2、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3、在商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4、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5、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6、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标识的;
7、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8、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9、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10、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表明的;
11、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12、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13、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欺诈的行为。
【新规】赔偿增至三倍
只要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就必须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增加三倍赔偿,若不足500元就以500元作为兜底;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有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受害人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并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最少赔偿500元
消费者王某在商场花85元购买一台标有某名牌商标的学习台灯,回家后仅用了7天,台灯就因电路原因烧坏,再也无法使用。后经该品牌商家证实,王某所购买的台灯是假冒商品。王某到商场提出索赔。该案按照修改前的消法,这种售卖假货的欺诈行为是“退一赔一”,王某可以得到商家170元的退货加赔偿金。而按照修改后的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得到三倍赔偿,但是不足500元,新消法规定,赔偿500元兜底,因此,王某就可以要求商家赔付500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