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推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和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
牵头推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工作,指导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督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建设,配合中央驻鲁、驻市
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牵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改制重组。
⑥审核审批管理新型金融组织和交易场所
依照权限审核审批新型金融组织和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并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权限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开展从业资格认定;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业务情况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组织开展年审和分类评级,建立监管信息系统;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
⑦防范金融风险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地方金融风险预警处置机制,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协调组织地方金融统计监测、专项调查等;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活动等非法金融活动。
⑧培训引进金融人才
配合开展金融人才培训和引进工作,参与拟定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政策,指导金融管理人才的培育和交流工作。
⑨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完)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