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屡见不鲜,当事人之间因对合同履行的情况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后果产生各种分歧案件层出不穷。而如何在其间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某经营厨卫电器产品,2012年8月 27日向被告葛某提供了价值37900元的电器产品,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但后因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不成,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提供了“青岛鑫宁辉工贸有限公司销货单”一宗,主张被告为原告代销产品,货物销售完毕后才能向原告支付货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同时辩称于2013年1月 14日、1月 18日通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元,尚欠34900元,并提供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业务存款回单二份。而原告辩称:被告出具的二份个人业务存款回单系原、被告双方于 2013年1月 12日、1月 18日另行发生的业务关系,与原告主张的业务无关,原告为此提供了2013年1月 14日、1月 18日与被告发生业务的现款销售单三份,价款为3000元。
法院审理: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案件实际,被告欠原告货款理应偿付,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因被告未依此支付,应承担利息损失。同时,根据原、被告提供证据,对被告已支付3000元不予认定。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37900元,并根据实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
案例二:汽车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盛某与被告唐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以租赁物交回作为合同终止。由于被告唐某未按期支付租金和租赁期间其本人造成的违章罚款,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进行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唐某租用原告的伊兰特汽车(鲁GGU×××号)一辆,自 2010年9月 27日始,租费 140元/日。合同中出租方的权利义务第5条约定:“应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抵押金后,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签订合同当日被告唐某向原告交付押金1300元,原告将车辆交付给被告。另查明 ,在原告与被告唐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同时,被告程某作为被告唐某的担保人 ,亦在汽车租赁合同上签字。
法院审理:根据合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规定:“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和租车期间的违章、肇事为出租方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同时,由于被告未足额交纳租金,原告将其交纳的押金1300元代作租金不予退回,符合合同约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7280元,外加原告为其代交的违章罚款450元,共计7730元,程某不承担责任。
案例三:保险合同纠纷
2011年11月4日,原告王某为自己所有的鲁V8P×××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次月20日,王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第三人孙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责,孙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事故给原告造成车损13948元,支出评估费1000元,赔偿孙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8318.51元。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 ,2011年11月 4日王某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 ,保险金额76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00000元,均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1年4月9日0时起至2012年4月8日24时止。王某某交纳了保费,被告为其签发了保单。法院认为,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计免赔率,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对保险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车辆损失险项下赔付给原告14948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付给王某损失费和诉讼费83370.51元。
法官析案说法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发生合同纠纷或是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概括为四种解决方式:当事人自行协商,第三人调解,仲裁和法院诉讼。此外,在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否则将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文/图 记者 马菲菲 本报通讯员 王辉 曹萍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