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春晓 通讯员 范粟 报道
本报济南讯 省人社厅近日印发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省属驻济南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纳入
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
据介绍,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2014年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费用支付项目、渠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省级直管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执行。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或需异地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另行制定。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或必须安装辅助器具的,经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央、部队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驻济南以外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参保地工伤保险政策。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