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3月23日讯(记者 李保光 实习生 张小杰) 帮老师上楼拿手套,六年级的小军(化名)在楼梯上摔伤,造成右臂粉碎性骨折。事后,小军家长将学校和涉事老师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判决,由校方和小军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涉事老师不应承担责任。最终,判决校方赔偿11万余元,扣除此前已经支付的医药费 ,最终校方被判赔7.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小军是青岛南仲家洼小学六年级学生。2012年11月2日下午,体育训练结束后,小军在楼道口碰到其班主任姜老师,姜老师要求小军上楼将其手套带下来。小军上楼过程中,在楼梯上摔伤。随即,老师将小军送至401医院,经确诊为右尺挠骨粉碎性骨折、右侧远尺挠关节半脱位,小军接受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并住院治疗。
事发后,小军家长和校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小军家长将校方和姜老师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
法庭上,姜老师表示,事发后他积极将小军送到医院抢救,且垫付了3000元。此外,姜老师认为,作为老师,在学校期间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只要没有违法违规,无明显不当,其本人就不应该承担责任。而校方则表示,学校对所有学生均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校方对此案的发生没有过错。并且,事发后先后垫付了医疗费 4万余元。校方还认为,此事是发生在姜老师和小军之间的、与教师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学校并不知情,且事发时是在放学之后,超出了学校的安全保障职责范围,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经鉴定,小军致残程度为九级;此外,经鉴定,该校楼梯存在安全隐患。
经法院审理认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案中,小军是在学校楼梯上摔倒的,根据鉴定结论,学校楼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校方对小军的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
同时,法院还认为,小军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有过错,应该减轻校方的赔偿责任。而姜老师要求小军将其手套带下来的行为,与小军受伤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姜老师不应该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小军与校方的责任比例分别为40%和60%。根据这个比例,校方应该支付11万余元,扣除此前校方和姜老师垫付的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校方向小军支付7.3万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