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快处快赔":撤现场后不配合处理视为逃逸

2014-03-28 08:32   来源: 大众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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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济南3月27日讯(记者 刘明明)昨天上午,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了《济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今天,大众网采访了济南交警支队交通肇事处理处处长张昭勇,他对《实施办法》细则进行了详细解读。对于大家担心的,撤离现场后事故方不按约定时间接受处理,也不及时沟通的情况,交警称,民警会介入沟通,经过调查、取证后,如果拒不配合处理的将可能按逃逸案件立案调查。

  双方协商一致可不报警,转移车辆需确保不妨碍交通

  《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为“拨打122电话报警”。按照解读,该规定是为了保证警方对事故留证,让涉事双方安心,同时降低保险公司被骗保的几率。“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事故双方对事故过程、拍照、互验和保险理赔等能够达成一致,便不需要报警,直接到就近的快处快赔拆检定损中心(快处快赔服务点)办理理赔手续,或按照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处理即可。”

  按照解读,《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指的是不影响车辆和人通行的就近的单位、停车场或空余地块。如果只是撤离了事发现场,但是仍然妨碍正常交通通行,视为没有及时撤离处理。

  不配合处理或视为逃逸案件立案侦查,有交强险即可代位求偿

  《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协商或约定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到就近的快处快赔拆检定损中心、快处快赔服务点办理理赔手续,或按照保险公司指定方式进行后续处理”。张昭勇说,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事故方不按约定时间接受处理,也没有跟对方及时沟通。在这种情况下,民警会介入沟通,经过调查、取证后,拒不配合处理的将可能按逃逸案件立案调查。

  《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逃逸或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受害方的车物损失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办理代位求偿手续,并依法追偿”。按照解读,依法追偿包括向逃逸(或不按约定配合处理)方或者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求偿。双方车辆只需要在山东省内投保了交强险即可,对是否投保其他商业保险没有要求。

  合规事故视为有“第一现场”赔偿,市民遇事故致堵可举报

  过去,如果保险公司理赔员不到现场定损,会被视为无第一现场,赔付金额会有折扣。如今,按照新规,对符合该《实施办法》的快处快赔事故,尽管保险公司理赔员不再出现场,但是仍会按照有第一现场进行赔偿。

  张昭勇告诉记者,尽管市区主干道已经基本实现了监控全覆盖,但是一些次干道还存在监控盲区,导致许多事故致堵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得到解决。因此,他呼吁市民在发现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而双方拒不撤离、造成交通拥堵的情况,要及时拨打110或者122进行举报,为泉城交通顺畅尽自己的一份力。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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