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市民曲先生接到一封“
中奖”信件,发现“中”了40万奔驰大奖。曲先生信以为真,在“兑奖”过程中,对方先后7次以收取公证费 、个人所得税、购买苏宁电器产品等名义
诈骗其29万元。两个月后,诈骗案的主犯落网。日前,记者了解到,经市北法院审理,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3万元;常某、贾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和十个月,同时均处罚金1万元。
收到“中奖”信件被骗29万 2013年4月2日下午5时许,崂山区的曲先生在从报箱取报纸时发现了一封发自天津的信件。打开后发现是苏宁电器抽奖活动的资料,曲先生刮奖发现竟然中了二等奖,奖品是一辆价值40万元的奔驰轿车。同年4月4日上午10时,曲先生拨打兑奖电话想确认是否中奖,一女子接通电话后告知曲先生确实中了大奖,并让曲先生致电公证处。接着,曲先生给公证处打电话,一位自称是公证处主任的男子建议将中奖轿车委托拍卖后领取现金,并要求交纳4800元的公证费。曲先生按照要求,向对方指定的账户上汇款后,又被告知中奖客户必须购买2万元以上的苏宁电器。曲先生选购了四款产品共计2.2万元,然后将款项汇到了指定账户。之后,曲先生又被要求缴纳8万元个人所得税,因为没有足够现金,他只汇款4万元。
同年4月5日上午8时30分许,“公证处主任”打来电话要求曲先生补交剩下的4万元个人所得税。经过对方一番劝说,曲先生最终补交了剩下的4万元。此后,曲先生先后被要求缴纳审计验资费、激活账户费、过户费。三天后,曲先生接到电话称奖金已被汇到其银行账户,但曲先生查询发现账户并没有收到汇款,再次拨打电话时竟成了空号。意识到被骗之后,曲先生向警方报案。据了解,曲先生先后7次汇款,受骗金额达29万元。
用变音手机分饰两角诈骗 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采取侦查行动。2013年6月2日在京珠高速安阳北站下道口处,警方将犯罪嫌疑人贾某、常某抓获;同年7月31日,警方在河南安阳灯塔医院将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贾某甲抓获。经审讯查明,贾某就是诈骗曲先生的主谋。
据贾某供述,在2013年3月通过网络学会如何利用虚假中奖信息骗钱后,贾某就想亲自“实践”一番,于是花钱购买了骗钱用的手机卡、银行卡、个人信息、虚假的苏宁电器中奖信息宣传材料等工具,并从手机店购买了变音手机。而为了不被抓,贾某特意联系司机将其从河南老家送到天津。在那里,贾某按照买来的个人信息,分别寄出虚假的苏宁电器中奖信息。之后,贾某回到安阳,坐等被骗上钩者。2013年4月4日早上,贾某接到了来自青岛曲先生的电话,其用手机变音功能变成女生声音,告诉曲先生确实中奖并拨打“公证处“电话,而该电话正是贾某另一手机号码。之后,贾某连续7次以缴纳公证费、购买苏宁产品、个人所得税、激活账户费等借口要求曲先生汇款,在骗取了29万元之后,贾某电话号码变为“空号”。
为了逃避侦查,贾某向常某、贾某甲提供“好处费”,由两人帮助提取诈骗自曲先生的款项近25万元,其中在明知款项为贾某诈骗所得的情况下,常某仍为贾某提取11万元,获取“好处费”1000元,贾某甲提取13.8万元,获取“好处费”6200元。
三人均获刑,主犯被判四年 2013年12月11日,市北区检察院向市北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贾某犯诈骗罪,常某、贾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2月24日,市北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此外,常某、贾某甲明知款项是诈骗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
日前,市北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贾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记者 李保光 实习生 张小杰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