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3月31日讯(见习记者 孙亚林 通讯员 张立新 马小婷)由于在
高压线下施工,结果导致周华某当场
触电身亡,朱心某严重受伤。案发后,经村、镇人民委员会调解,房主孙某、车主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 ,王某被岚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孙某、王某分别是岚山区虎山镇西潘家村、东潘家村人,平时关系不错。2013年11月份,孙某建造平房,雇了均为莒南县坊前镇人的朱华某、朱心某为其干活,每天工钱140元。11月23日,孙某在浇制平房房顶前,提前打电话让经营小型吊车的王某过来帮忙。当天下午4时 30分,王某无证驾驶无合法手续的吊车到了现场,并开始安装支架。17时20分许,看到天快要黑了,房主孙某正忙活找电线架上电灯继续施工,王某开始往平房顶上吊运混凝土,因平房后面不远处有高压电线,王某还喊到要注意高压线 。第一吊斗混凝土刚刚吊装上去,在平房上施工的朱华某、朱心某伸手抓吊斗时,天空中闪出一个火花,吊车缆线触碰到了高压电线,致使两人被电倒,朱华某死亡,朱心某受伤。
案发后,经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0余天的调解,房主孙某、车主王某分别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15.3万元、16.3万元,共计31.6万元。同时,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