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金能自己管 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2014-04-24 08:42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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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4月23日下午,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于守贤主任,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政策解释”这一专题与网民进行交流,回答了许多热点问题 。“经由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于守贤表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笔钱到底该归谁管?如果发现有侵占资金该怎么维权,怎么保证这笔钱真正用到住户自己的身上?对此,于守贤表示,《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第二十条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两种方式。

  业主要求自主管理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经由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自主管理的,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用于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维修资金的支取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规定,需要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进行公示,且业主可以随时登录青岛市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查询维修资金相关情况,对查询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对无维修基金的这部分房屋如果产权期内需要修理时是要集资还是怎么办?于守贤说,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补建 ,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如果未建立维修资金的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业主按应承担分摊的比例进行集资维修。

  维修资金如何使用?于守贤详细解释道,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使用方案;(二)使用方案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三)物业服务企业将使用方案报区(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现场勘查后办理备案手续 ,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使用方案工程预算资金的70% 从物业管理区域单位账中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五)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六)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邀请所在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相关业主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工程决算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七)经验收合格后,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按照上述程序办理使用手续。

  记者 刘乐芳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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