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10时,一起特殊的官司在
青岛中院展开,原告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据了解其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
酸酸乳”商标,原告发现被告中山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第一被告),青岛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被告)销售的产品上标有“酸酸乳”字样,认为中山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均侵犯其商标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在庭审现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表示:2002年7月23日蒙牛公司是国内第一家对酸酸乳提出商标权的企业。2008年商标局核准酸酸乳作为商标予以注册。被告侵权产品上使用了“酸酸乳乳饮料”六个汉字,从视觉效果上来看,明显大于被告的注册商标,“乳饮料”属于通用名称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识别作用,最具有显著性的是“酸酸乳”三个汉字,被告使用酸酸乳三个汉字对字体进行了稍微的变动。从中国公众的认知习惯来看,汉字的字形及结构的变化并不能导致认知上的困难,并不能导致商标混淆的可能性存在。
“2007年我们公司就开始生产酸酸乳乳饮料了,到现在为止已经7年了。”第一被告中山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辩护律师则表示:酸酸乳确实是乳品行业的通用名称,众多企业都在生产酸酸乳的产品。发酵性含乳饮料也可称为酸乳饮料。酸酸乳商标中的酸和乳是商品的特点和材料。被告在涉案产品中没有将酸酸乳作为商标使用,只是在标示产品的类别中标示有酸酸乳这三个文字,原告不能垄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这三个文字。被告在使用酸酸乳三个文字时,突出使用的是酸酸乳乳饮料,在公众中不会产生困扰和误购。被告更不会对商标产生侵害。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中山市某集团在生产销售酸酸乳乳饮料的过程中存在着主观恶意。“2006年酸酸乳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已经具有了连续的影响,已经与蒙牛公司产生了唯一的特定的联系。按照第一被告的说法,他们开始切入酸酸乳乳饮料的生产,客观上可以认定为主观恶意,借助酸酸乳商标的知名度提高其相关产品的销量。”
中山市某集团代理律师则表示,该公司生产的酸酸乳乳饮料,不存在商标侵权,是正当使用的行为。“他们在申请注册酸酸乳商标之前,我们已经在使用‘酸酸乳’文字作为产品名称了,我们拥有在先使用权。虽然他们获得了“酸酸乳”商标的注册,我们仍有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酸酸乳”名称的权利。”
该案的被告(第二被告)青岛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也表示,自己公司在购买并销售中山市某集团的乳制品时并不知道产品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青岛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于瑞军表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第一被告)中山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所涉及的焦点主要是:一方注册的商标是否是该类产品的通有名称?“这里存在使用权问题主要是这个大家都在使用的名称到底是注册商标还是通用名称,如果是通用名称任何产品都可以使用,如果不是通用名称而是专属商标就不能随便使用。现在市场上这种现象非常普遍。”
根据法律规定,在各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将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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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郭冰 通讯员 纪晓昕 时满鑫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