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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金惠 今年以来,山东省和江西省南昌市的户籍管理部门决定,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与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行“脱钩”;而过去对超生的新生儿,在没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相当于罚款)之前是不予上户口的。(4月27日新华社) 一些地方将新生儿落户与征收社会抚养费“挂钩”,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成为新生儿落户的必备条件。这意味着,超生婴儿必须在缴清社会抚养费之后才能落户,由此造就了一个庞大的“黑户”群体。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人数达1300多万,这些“黑户”面临着就学、就业、出远门、结婚生子等诸多不便,无法享受社会福利。在中国,一纸户口承载了太多的附加功能,它早已不是简单的身份证明,更多的是资源、权利享受凭证。围绕户口,也上演着太多的人间悲喜剧,没有户口,入学、就业、结婚等只能处处碰壁。父母违反计生政策,却要用孩子的一生来埋单,何其不公平!因此 ,将超生新生儿落户与社会抚养费“脱钩”,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也是对社会正义的维护。
遗憾的是,当前个别省市的落户新政还处于“自选动作”阶段,没有形成全国一盘棋。如此一来,最直接的后果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面临更大难题。此前,新生儿落户之所以与社会抚养费捆绑在一起,无非是利用这种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来保证计生工作的成效。这看似合理,实际上忽视了一个基本前提——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不能以损害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而将社会抚养费与落户“脱钩”后,完全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征收社会抚养费。将行政性收费转变为法律性收费,不仅不会削弱执行效果,反而会更加透明规范,遏制“户口上的腐败”。
对于那些鲜活地存在于这个世界上,却得不到国家承认的人群来说,不合理的落户政策不仅否定了人的价值,更违背了法的精神。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就是说,在宪法精神里,本没有“黑户”之说。落户与超生“脱钩”的户籍新政,之所以能博得舆论的满堂喝彩,也正是因为顺应了法律精神和为户口“松绑”的民意诉求。
在现代民主与法治国家,“人人生而平等”是一个深入人心的理念和原则,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应坚守这一原则。尤其对政府部门而言,不给落户人为设置障碍,无差别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其职责所在。毕竟 ,每一个新生儿来到世界上,理应获得公民身份、公民权利和公民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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