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4月29日讯(记者 郝园园 朱薪雨 实习生 刘晓林 )记者4月29日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获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青岛市
城市风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增加了不少保护内容。
《修改稿》提到,历史城区主要山体的周边建筑高度控制线分别为“贮水山为45米;观海山、鱼山、八关山为50米,观象山、青岛山、信号山为60米,太平山为80米。
《修改稿》还提出,八大关、汇泉角、太平角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不得迁移、拆除。
违反条例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在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处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打通、封堵特色庭院原有院落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更换、拆除历史环境要素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条例要求修缮人文风貌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