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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舸 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8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4月30日《新京报》)
实际上,
官员因为环境污染而引咎辞职早有先例。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由于对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对这起事件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而向党中央、国务院申请辞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职务,开创了官员因环境监管不力而引咎辞职的“高规格”。然而遗憾的是,此后我们很难再听闻地方领导因为环境污染而引咎辞职的案例。
引咎辞职与被行政撤职免职不同,在于强调官员行为的主动性,而且代表了官员对于自身责任承担,以及对于管理不善给社会带来损失的“耻感”。官员引咎辞职如果来自于官员道德自觉,当然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如果官员赖着不走,那么就必须形成严格有效的外部约束。
号称“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到底能对地方官员产生多大的法律约束力,依然令人担忧。在不少地方权大于法的现实情境中,官员对新环保法如果不买账,拒不按照规定引咎辞职,那么按照传统的管理路径,对其产生问责效力的往往来自于行政上级。然而,由于环境污染背后错综复杂的诸多因素,行政上级或者会因为政绩观而将环境污染视为小事,要么可能有更深层次的利益关联,成为隐性的命运共同体。因此,如果行政上级不采取强硬举措,那么官员引咎辞职就变成了一句空话。
“官员因环境污染引咎辞职常态化”的美好期待,还需要新环保法获得更多法律赋权,除了环保部门的同级监管外,作为立法和权力机构的人大,也应当推动新环保法的问责刚性。比如地方官员人事任免都要通过人大,那么人大就要勇于行使一票否决权,对于那些本应引咎辞职的官员以及监管不力的行政上级,形成不可逾越的制度红线。
新环保法要“逼”着官员引咎辞职常态化,首先就要让自身“硬”起来。徒法不足以自行,各级人大应当主动发挥更多作用,只要符合八项引咎辞职标准的相关行政责任人,都应接受人大质询,质询不过关者如果不引咎辞职,人大则依法质询其上级部门,乃至最终动用人事否决权,再加上环保部门的协助,最终倒逼官员因环境污染引咎辞职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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