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5月15日讯(见习记者 孙亚林 通讯员 张守相 李隆财石玉娇) 王明(化名)酷爱
“苹果”手机,在无钱购买的情况下,抢夺商场手机,最终难逃刑罚。近日,东港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抢夺“苹果”手机的案件,被告人王明被判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王明在
日照某工地打工,工作之余也经常到工地附近的手机营业厅交话费,在营业厅转转手机卖场,摆在
柜台上的两款苹果手机吸引住了他。王明也想有一款苹果手机,也想在朋友面前炫耀一把,在没有经济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产生了抢手机的想法。
王明在市场上买了衣服、鞋子、帽子、手套、口罩等作案装备,2013年12月底的一天中午,王明来到柜台前,从柜台上拽下两部苹果手机扭头就跑,最终成功逃离。事后,王某将其中的一部手机留着自己用,另一部低价变卖。2014年元旦前后,王明到购物中心闲逛,看到两家购物中心苹果专柜陈列的苹果体验机,又产生了抢夺手机的想法,于是在1月底的一天傍晚,王明又两次作案。两周后,王明被抓获归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三部手机价值共计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明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夺罪,对其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