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吴春霞的胜诉彻底终结“被精神病”

2014-05-23 08:5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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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红梅

  2012年10月19日,曾因上访“被精神病”132天的河南农妇吴春霞,状告周口市公安局行政违法。2013年5月6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公安局参与将吴春霞送往精神病院的行为存在过错。对此,当事公安局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院 。5月21日,河南省高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安机关将吴春霞送往河南省精神病院 ,没有相应的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充分,属违法。(5月22日《京华时报》)

  正义有时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历经艰的难诉讼,吴春霞终于成功为自己讨回了公道。一个普通农妇仅因家事和村务纠纷上访,就被当地政府视为维稳对象,频繁遭遇截访,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被拘留、劳教,甚至在未经任何司法和医学鉴定的情况下,即被当地公安机关强行送往精神病院,强制“治疗”长达132天,因多次自杀才获准出院……吴春霞因上访而“被精神病”的经历,简直就像一场噩梦,令人不寒而栗。

  其实,这样可怕的悲剧不仅发生在吴春霞身上。在相关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医院收治精神病人缺乏刚性的标准,而地方政府迫于上访排名及维稳压力,利用精神病收治的制度漏洞,将“屡教不改”的上访者当作危害公共安全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强行送往精神病院。近年来,各地“被精神病”事件多次被媒体曝光,精神障碍“非自愿住院治疗”在社会上引起巨大争议。

  这种违反程序正义的维稳方式,无疑是违法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控告、申诉权及人身自由权。如果遭遇不公平之事,公民也完全有权利通过依法信访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依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通常情况下,只有“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才能主张对公民进行精神病认定,公权力只有在公民可能存在精神病并危及公共安全,或需要追究公民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时,才能申请对其进行鉴定。据此,地方政府为了维稳和政绩,通过“被精神病”强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显然涉嫌多重违法。

  令人欣慰的是,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些行政违法行为有望终结。例如,备受诟病的劳教制度已于去年被废止,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也得到进一步规范,上访者不用再担心被劳教了。再如,去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精神卫生法》填补了中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明确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的,只适用于伤害自身及危害他人安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媒体调查发现,《精神卫生法》实施一年来,“被精神病”事件基本终结。

  法治进步带来的公民权利保障和社会秩序规范固然可期,但对于新法实施之前各地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也应及时纠错,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还受害公民一个公道。事实上,在这方面早有先例。浙江农妇詹现方因多次信访被当地认定为“偏执性精神病”,并多次被送入医院接受强制治疗,对此,浙江省高院去年判决东阳市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 。此次河南农妇吴春霞“被精神病”案终审胜诉,再次彰显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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