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几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10月24日开始首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围绕送、诊、治三个环节以及精神障碍的复诊、鉴定和监督、评估等问题作出规定。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构成犯罪的,将被追刑责。(10月25日《京华时报》)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按照自己意愿,想当然地将一些非精神病人送进精神病医院,令人受尽心理和精神的双重摧残。对“被精神病”现象予以法律究责,这是法制力量回归责任本位的必然要求。但法律要达到惩处“被精神病”始作俑者的应有效力,离不开相关支撑条件,其中第一个就是医疗鉴定的公信力。
从医学角度看,鉴定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其尺度相对清晰。只要参与鉴定的专家学者本着学术的严格要求,不可能出现根本性质的误判。就“被精神病”的诸多事例看,真正单凭个别领导一句话,便将一个正常人投进精神病院的事,的确有,但不普遍,更多的则是提着鞋找脚,先将一个正常人判定为精神病人,然后再回过头来搞医学鉴定,完善手续。正所谓,“说你是,不是也是”。
面对这样“程序合格,手续齐全”的“被精神病”现象,法律如何对始作俑者发挥应有约束效力?又如何约束鱼龙混杂的医疗鉴定,不为权力垫背呢?表面看来,制度给了医疗鉴定第三方地位,但这个地位往往受卫生管理部门的影响。医疗鉴定专家大都产生于医院、学校,本身与财政供养有着鱼水关系。虽然医疗鉴定制度中明确了回避机制,但这一机制充满了太多的不确定性。
从法律上保护公民不“被精神病”,这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立法保护公民的这一权利,大方向是对的,但皮球踢到了羸弱的医疗鉴定脚下,问题并没有顺其自然地得到解决。当前的医疗鉴定本就乱象丛生,如果强大的行政力量涉足其中,本就薄弱的医疗鉴定体系,怎经得起如此折腾?
实际上,法律精神的体现,法治建设的进步,往往是一个系统整体水平的提升,而不是简单的一次立法便可高枕无忧。从这层意义上讲,大力提升医疗鉴定机制的公信力,不仅是破解“被精神病”现象的重要基础,也是破解医患纠纷的重要保障。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
http://news.bandao.cn/lagala/)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孟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