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几又
在广州,拾金不昧或将有实质奖励!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 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
拾金到底应该选择“不昧”还是“昧”,这是一个深深刺中我们道德痛点的老问题。这个问题的背后,其实还隐含着大多数人的私心:不愿因为自己的大意疏忽支付必要成本,只是渴望用道德的枷锁,逼迫拾物者不讲条件不计报酬地归还丢失物品,如果有所回赠,那也只是一顶抽象而又虚无的道德高帽。很多时候,随着岁月的流逝,这顶道德高帽并没有太长的“保鲜度”。
有人会提到过去,言外之意,一提起“拾金不还”便生出一种世风日下、今不如昔的感慨。这样的认知是没有意识到,过去提倡拾金不昧并非毫无实质利益回报。实际上,在计划经济时代,对道德的崇尚与单位评先评优,甚至包括个人晋升都有着紧密的联系。这种因拾金而形成的利益交换机制,由失物者与拾物者二人的关系,转向了拾物者与单位集体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去的道德利益转换机制已经被打破,建立符合利益对等交换的新机制迫在眉睫。
另一方面,拾物者为归还失物并非毫无代价,比如话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如果这些成本不能找到制度性的出口,从经济层面看,就难以避免拾金不昧者吃亏的尴尬结局。虽然《物权法》明确了这笔费用可由失物者偿还,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难以界定,过去的道德高帽“磁场”难以被打破,绝大多数拾金不昧者只得默默放弃。
从法律层面推行拾物有偿,这在国际上并不鲜见,比如近邻日本。按照日本的《遗失物法》,警署发布公告后3个月内无人认领,失物将归捡到的人所有。上交遗失物,拾物者可以得到遗失物价值5%~20%的谢礼。2009年,日本丢失近30万只钱包,有近87%的钱包被送到警察署;遗失手机126780部,有近96%被归还。从可操作性和实践角度看,推行拾物有偿举措,更有助于失物最终归还失主。
立法规定拾物有偿,归根结底是通过法律的方式,既对拾物者的基本权利进行有效明晰和捍卫,同时也对那些依然选择拾金不昧者的崇高道德“测重”。换言之,有了明确的法规,拾物者可以名正言顺地获取适当补偿,其品德也可以通过法规明确“分量”。虽然广东草拟的立法条文中,并未完全明确无主失物归拾物者所有,但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物者的规定,无疑是迈向权利对等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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