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节加班费算法出炉 月薪3000最多领965元

2014-05-27 17:25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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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5月27日消息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放假安排,今年端午节小长假时间为5月31日至6月2日,共3天;其中,5月31日、6月1日(星期六、星期日)休息日(公休日),6月2日(星期一)为法定节假日。

  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考虑到一些企业可能因生产原因,没有办法安排劳动者正常休假,既然无法享受到劳动节假期,那么劳动者加班能得到多少加班费呢?

  昨天,记者采访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业务处室,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要正确计算出加班费多少,必须依据以下两个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第一个,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部发【2008】3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 8小时)。”第二个,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二十二规定:“(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端午小长假不休 公司需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6月2日端午节当天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5月31日、6月1日正常公休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所以,以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3000元为例,如果6月2日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3000÷21.75)x300%元,可领413.79元加班费,5月31日或6月1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分别不低于(3000÷21.75)x200%,两天共领加班费551.72元。所以清明小长假不休,可领加班费965.5元。

  计件工资制企业也当计算加班费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企业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上政策条款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位的200%、3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企业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文/孙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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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算法: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2、加班工资适用范围: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相关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不适用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3、节假日加班费政策咨询集中且有代表性的案例

  【案例】一:以安排“补休”拒付加班工资

  2013年7月,刘某因公司生产需要而被安排五一劳动节期间加班。可刘某在次月初领取工资时,发现工资中并没有包含加班工资,遂要求公司发放,而公司认为虽然刘某曾被安排加班,但事后已经让其补休,两者相抵之后,刘某无权索要加班工资,刘某为讨个说法而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相关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补休,便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但其中所指的仅仅是“休息日”,而非“法定休假节日”,也就是说,“法定休假节日”并不在其列,而刘某追讨的加班费恰恰是国家的“法定休假节日”,所以,公司应该支付刘某“法定休假节日”的加班费。

  【案例】二:以发放“红包”少付加班工资

  2013年19月,蒋某某所在的公司为完成大批订单的生产任务,而要求全体员工加班,并于当天以发放“红包”的形式对加班员工给予了“奖励”。公司对蒋某某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以已发放“红包”为由拒绝,蒋某某觉得“红包”中只有50元现金,还没有自己日工资的一半,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300%,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另行发放加班工资。蒋某某的诉请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评析]:公司仍然必须向蒋某某等员工发放加班工资。“红包”与加班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红包”充其量只能算是奖金,奖金作为一种工资形式,作用在于对与生产或工作直接相关的超额劳动给予报酬,是对劳动者在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劳动成果时,所给予的物质补偿。而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从事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增加额外劳动量的补偿。故如果单位明确所给付的“红包”是加班费,其数额可以高于法定最低标准,而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标准,不足部分应予补足;如果“红包”是单位发放的奖金,则单位还应另行支付加班费。

  【案例】三:以只是“值班”不付加班工资

  在2013年春节假日期间,宋某某所在的公司为按期完成交货任务,安排了包括宋某某在内的23名员工在日常的各自岗位从事生产。公司说安排的只是值班而非加班,大家无权获取加班工资。感到受到愚弄的宋某某等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宋某某等的请求后,公司因不服而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值班”与“加班”虽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值班只需支付“值班津贴”,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其规章制度确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本案中,公司安排宋某某等“在日常的各自岗位从事生产”,显然不属于值班,即公司之举明显属于偷换概念。

  【案例】四:以错误方式计算减少加班工资

  2013年春节,正在家过节的刘某某等17名员工,突然分别接到公司通知,因客户提前提货,要求立刻回公司加班,并许诺将按国家规定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可当大家领到加班工资时却发现被“缩水”了,因公司是按每月为30天计薪天数计算。

  [评析]:本案所涉加班工资应按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与之对照,就刘某某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法应当是:1800元/月÷21.75天×300%×3天,即744.83元。而按公司的方式计算,刘某某只能获得540元加班工资。

   [编辑: 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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