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城管副中队长侯飞甫因拒付停车费撞死老人,其单位称,他既不是该局公职人员,也非临聘人员,而是“
志愿者”。公众对此一片质疑,舆论纷纷声讨某些单位这种黑了“
临时工”,又黑“志愿者”的现象。
其实,某些单位的这种做法,其实并没有必要,反而表现出推卸责任的意图和对公众智商的侮辱,对政府部门的形象有很恶劣的影响。2010年11月15日,上海一高楼发生大火,造成58人死亡。最初,相关部门将责任推到了8名无证操作的 “临时工”身上。然而,火灾发生11天后,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总经理董放,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总经理黄佩信等13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时任静安区区长的张仁良也因此事故被撤职。可见,应该负法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都难逃法网。企图用撇清关系逃避责任的行为,是愚蠢的。
此次城管撞死老人事件,主要还是侯飞甫的个人行为,其单位的责任在于平时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不够。目前社会上对城管有一种较为普遍的负面情绪,侯飞甫的行为会给当地城管部门带来很大的舆论压力,这很可能是当地城管急于撇清关系的原因。而且,他们已经吸取了用“临时工”说事不被认可的教训,改用了“志愿者”,但这“小聪明”却引出了更大的舆论风波。做法再“高明”也难敌群众雪亮的眼睛,反而显示出态度有问题。如果巴中城管部门拿出坦诚的态度,承认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存在问题,向死者家属道歉,并积极弥补,应该不至于成为舆论攻伐的目标。
这样的单位采用错误的方式处理问题,反映出了更深层的隐患,就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职务身份的认识有问题,因而在对“与公众的关系”和“与老百姓的关系”的认识上有偏颇。而时常有单位在出了事故后,企图用“临时工”或“志愿者”推卸责任,正反映出这样错误理解职务身份问题的严峻。无论是在编的公职人员、合同工,还是“临时工”、“志愿者”,只要接受单位的管理,其主管领导就有责任指导其按规定工作,并在思想上和生活上给与足够的关心和教育,这也是应有的领导方式。只要不是不可抗力导致的意外,就存在人的责任,一线工作人员有责任,其领导也有相应的责任。有责任,拿出积极承担的态度才是正确的,请别再耍小伎俩,别再总让“临时工”、“志愿者”躺着中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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