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帐户起计息 滚存使用

2014-06-24 17:47   来源: 半岛网房产频道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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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又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对于房屋保修期过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因目前绝大多数已交存该资金的房屋仍处于保修期内,所以目前申请使用量较少。6月24日,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于守贤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就这一专题与广大市民进行了交流。

  维修资金存入帐户可计息 并滚存使用

  问政中,于守贤介绍说,《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个人所有,且都已存入按照房屋户门号设立的分户账中,业主可以随时登陆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www.qdwxzjw.gov.cn)输入专用票据上记载的资金账号进行查询。房屋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可以向区(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按规定申请使用。

  那么,维修资金存入个人帐户起,是否有增值保值手段?对此,于守贤表示,资金自存入之日起,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并计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滚存使用。对此,有网友提出,该资金基数较大,如果按活期算利息显得不合理。于守贤回复称,目前,管理部门正在与专户重银行进行对接、研究论证,方案确定后,所有产生的收益将分配至业主分户帐中。

  原有房屋未建资金的需补建

  问政中,有网友询问:“我是在2012年《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购买的商品房,当时并未交付这部分资金,到时房屋过了保修期,共用部位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怎么出?”

  对此,于守贤解释道,根据规定,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建。业主在补建维修资金后,可以建立一个自己的帐户,到时可以按规定程序使用该资金,即需要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或者相关业主制定使用方案,将方案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市民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维修资金的交存责任可以由买卖双方协调决定。”于守贤说。

  对于以上回复,有网友表示:“我住的老小区很多业主根本没交维修资金,我要用这部分资金还得需要他们同意吗?”对此,于守贤表示,已交存维修资金的存量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或占总户数比例未达到三分之二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可以划拨已同意使用其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分摊或业主本人愿意承担(如按照本人意愿划拨维修资金,需由业主出具承诺书)的金额,可不经过其他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表决,并在分户账中予以核减。

  网友建言学习西方实行“绿色交易”

  问政中,不断有网友对房屋维修资金提出合理性建议。其中,有一位网友建议,积极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将房屋维修基金、保温改造、市政供暖等合在一起综合考虑。例如,学习英国的“绿色交易”计划,由政府搭建平台,让提供节能技术和材料的公司先免费对申请成功者的住宅进行节能改造。改造完成见效后,住户在支付能源账单时,用节省下来的钱支付改造工程所花的费用。据了解,“绿色交易”的“黄金规则”是每期账单中节省下来的费用,必须等于或者大于改造支出。绿色交易”适用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如果前一个住户搬走了,剩下的改造费用,就由下一个住户接手。

  对此,于守贤称,由于目前国家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属性及使用程序有明确规定,各地目前无法统筹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其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只能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其申请使用需要经具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文 江海峰 [编辑: 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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