贮水山周边建筑高度控制线为45米,观海山、鱼山、八关山为50米……6月27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青岛市
城市风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 ,保护城市风貌以规划控制作为主要保护手段,山体眺望视域范围内禁止建设高层建筑,前景区域建筑遮挡山体不得超过山体海拔高度的三分之二,背景区域建筑不得突破山体轮廓线。
保护城市风貌要靠规划控制 记者了解到,《条例》增加了对城市风貌的统领性概念描述,将草案修改一稿第八条修改为:城市风貌的保护内容为体现本市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具有生态 、景观或者历史、文化、科学 、艺术价值的自然风貌和人文风貌,主要包括:由海岸线、海湾、海岛、海滩、礁石 、岬角以及山体 、河流、湖泊、丘陵地形、湿地、植被等构成的自然风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传承的城区、街区、镇、村和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院落、名胜古迹等人文风貌。
在编制城市风貌保护规划,除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外,还涉及到其他行业、区域的专项规划以及海洋功能区划,因此,《条例》增加一条规定:“海岸带规划以及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系统、河湖水系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风貌保护相关规划相衔接,符合城市风貌保护要求。城市风貌保护相关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者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另外,由于保护城市风貌不是保护自然资源,所以将规划控制作为主要保护手段,保护范围主要在城市规划区,所保护的自然资源也是以构成风貌的为对象,而其他山体 、水体以及自然景观,应当通过有关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等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信号山周边建筑不得超60米 此外,原草案修改一稿第三十八条中有关对主要山体眺望视域的保护规定,仅局限于历史城区内,而新《条例》规定,应当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将该条合并到第四章并做相应调整。
《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重要观景点与主要山体之间的眺望视域,眺望视域范围内禁止建设高层建筑。前景区域建筑遮挡山体不得超过山体海拔高度的三分之二,背景区域建筑不得突破山体轮廓线。其中,历史城区内主要山体的周边建筑高度控制线分别为:贮水山45米,观海山、鱼山、八关山50米,观象山、青岛山、信号山60米,太平山80米。
此外,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海岸带规划以及海洋功能区划,结合海岸带的自然环境与资源现状,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范围内,禁止围海、填海、建设堤坝、筑池养殖以及其他改变岸线自然属性的行为。禁止新建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建筑体量、容积率。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海岸带,自大陆岸线向陆地一侧,距一百米范围内,除了依法批准的码头、市政、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军事等用途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海岸带及其临近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审批时进行视线景观分析,不得对海滨形成封闭式遮挡。
保护范围内违建最高罚100万 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推动名人故居保护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议根据近期市委的相关决定以及初步形成的《青岛市名人故居保护利用规划》,对名人故居建筑的保护作出衔接性、原则性规定:“对名人故居建筑的保护,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名人故居建筑,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公布后,参照文物保护的规定确定保护措施。”
《条例》第十八条修改为:“下列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团岛湾头至王哥庄晓望河入海口的海岸带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内;浮山、太平山山体绿线外延100米范围内。”
此外,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等也进行了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其中,在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保护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朱薪雨 郝园园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