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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易 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童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大竹县综治办负责人表示,他们曾就此事专门咨询了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对方工作人员回复称“缺乏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就事实来讲不能确认。” 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避免盲目模仿,这一初衷是好的。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宣扬见义勇为时的确忽视了“未成年人盲目模仿”这一可能导致的副作用,近年来,各地开始注意这一问题,提倡“见义智为”和“见义巧为”。就这一点来说,大竹县政府部门考虑得比较细致,值得肯定。按他们的说法,既咨询了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又“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并咨询相关专家”,最后形成一致意见,建议不为李微微申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
但是,把“不鼓励”曲解成“不承认”就不对了。且看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回复意见的两条理由:其一,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试问,没有明确规定,就代表着一定不予认可吗?其二,李微微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按照这种逻辑,是否意味着此后四川省所有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就都不能予以认可了?这一点显然让人无法接受。因为,假如说事实不清的话,可以由当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但以“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来做理由,就是一棍子打倒一船人,有对未成年人歧视的嫌疑,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同样,还要提防把“不鼓励”当成不支持或没法管。当然,事发后,当地政府为小微家庭组织了募捐,也表示对于小微家庭的具体困难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帮助。只是,在不认定“见义勇为”的情况下,又能根据哪一条“政策规定”对小微家庭予以帮助?这种帮助的力度又能有多大?
我们知道,如今全国多地都在着手提高对见义勇为家庭的抚恤金。比如,去年8月10日,云浮市新兴县,年仅10岁的贵州少年崔勇浪在救落水同伴时不幸身亡。其行为被确认属于见义勇为。今年6月10日,崔勇浪父亲崔天龙领取了广州省政府颁发的100万元抚恤奖金。2013年11月,北京市发布《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见义勇为被评为烈士的,最高可获170万元的奖励。
尽管小微的父亲李家农表示,自己坚持为女儿评“见义勇为”称号 ,并不是为经济利益,仅仅是为了给女儿一个名誉。但只要和崔勇浪的家人相比较,他的失望无疑将是全方位的。而且,他的失望,也代表着类似家庭可能陷入无法领取“见义勇为抚恤金”的泥淖。而这一点,显然有违当初设立见义勇为抚恤金的初衷。
所以,相关部门在对待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事件时,的确可以不鼓励、不宣传,但还是应该予以承认,并给予见义勇为者应有的称号和抚恤金。这样才能体现制度的善意,避免让其家庭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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