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上涨 日照四类低收入群体可获得临时补贴

2014-07-09 10:5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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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7月8日讯(记者 高晓飞) 为做好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关于贯彻鲁价综发〔2014〕43号文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7月份起实施,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同比超过5%(含5%)时,城乡低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四类低收入群体将获得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相关规定的出台,将更有利的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据了解,目前全市低收入群体约有11余万人。

  根据通知要求,联动机制由市一级启动或者中止,启动、中止条件为: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同比超过5%(含5%)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同比回落至5% 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价格临时补贴在第3个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布后30日内一并发放,直到联动机制中止。发放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做到及时、足额发放。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另外,要建立健全由物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的执行工作机制,确保把联动机制落实到位。物价部门将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会同有关部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及时提出启动或者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对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的联动机制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及时报送省物价局。

  民政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参照低保、五保供养资金发放方式,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并在联动机制启动期间每季度第一个月7日前将发放情况通报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并在联动机制启动期间每季度第一个月7日前将发放情况通报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统计调查部门要认真做好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数据。

  据了解,港城联动机制始于2011年9月(日价综发﹝ 2014﹞ 43号),2011年2季度首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城市低保、优抚对象每人100元,农村低保、五保及优抚对象每人50元。全市共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60.865万元,惠及115108人。

  原联动机制以季度、年度为周期,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季度或年度超过5%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记者了解到,本次新文件主要更改了联动机制的启动和中止条件。当指数连续3个月同比超过5%(含5%)时,启动联动机制;当指数连续3个月同比回落至5%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

  该通知7月执行,市物价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日价综发〔2011〕4号)同时废止。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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