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价影响生活 低收入群体享价格调节基金补贴

2013-09-07 07:0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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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9月6日讯(记者 郝园园)记者9月6日获悉,《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正式下发,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价格调节基金可用于对因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记者了解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低收入群体的专项资金。价格调节基金可以通过财政拨付和社会筹集的方式筹集。省价格调节基金从山东电网销售的电能(不含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批发环节的成品油 、燃气;省内开采的原油 、天然气;通信等行业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费 、押金、保证金等项目中筹集。

  根据办法,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对因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对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严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对因执行政府定价导致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的城市供暖、供气、供水、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给予适当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低收入群体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价格调节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

  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要负法律责任。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并依法追缴。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终止拨款 ,追回已拨付资金,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五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三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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