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山东省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公布,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因价格大幅度上涨而影响到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等五种情形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予以补贴。
基金筹集方式有两种:财政拨付及社会筹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将安排价格调节基金,同时可向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性、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有关生产经营主体筹集价格调节基金。
今后我省将利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因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对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严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对因执行政府定价导致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的城市供暖、供气、供水、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给予适当补贴;还可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低收入群体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省价格调节基金将从下列项目中筹集:山东电网销售的电能(不含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批发环节的成品油、燃气;省内开采的原油、天然气;通信等行业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费、押金、保证金等;经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具体的筹集标准和缴纳义务人,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及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都将受到相应处罚。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