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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广江 安徽省广德县返乡大学生李本超为救两名落水儿童不幸牺牲,当地政府已决定为其申报“安徽好人”荣誉称号。尽管危急关头挺身而出获得社会赞誉,但他根本不会游泳却贸然施救的行为,也引发公众讨论。 根本不会游泳,也明知很危险,却挺身而出,结果救出落水儿童后自己牺牲了,李本超“安徽好人”的称号当之无愧,尽管施救方式很鲁莽。就个案讲,李本超的义举让人感动、钦佩,但不计后果的施救方式难以令人赞同。事情和道理就这么简单,不必搞得过于复杂,更不能人为地把见义勇为和珍惜生命对立起来。
该不该见义勇为和如何见义勇为是两码事,但社会的一些争议往往把会把问题复杂化。事实上,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自然不同,谈不上对与错。毫无疑问,见义勇为应当得到认可和肯定,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倡导一种更理性、更人性的见义勇为观。换句话说,见义勇为和珍惜生命本身并不存在内在冲突。
就此事看,当地政府决定为李本超申报“安徽好人”称号,并无不妥,这种出自本能的义举应该得到肯定,但肯定其高尚精神的同时,不能回避其施救方式的盲目性,更不能无条件地大肆宣扬。就是说,政府可以授予荣誉称号,也应该对李本超的家庭施以援助,但不能片面地宣传这种不计后果的施救方式。
长期以来,在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上,社会过多强调了“激励”,而恰恰忽视了最核心的内容之一——“保护”。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管冒多大风险、付出多大代价,只要是见义勇为,就理所当然地获得鼓励和荣誉,至于风险和代价都可以忽略不计。在这种传统的见义勇为观念下,救人者与被救者双双遇难的悲剧时有发生。
事实上,见义勇为的规避风险、强调自保等原则,不仅针对未成年人,也适用于成年人。生命权利大于一切,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选择施救方式,应该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且应通过政府及媒体的宣传和引导普及开来。认可和肯定见义勇为,但要鼓励见义智为,突出自保和避险原则,这应是我们基本态度和鲜明立场。最可怕的是,把见义勇为和珍惜生命当成非此即彼的“选择题”,走不出这个怪圈,再激烈的争议也只能远离真理。(作者系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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