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7月28日讯(记者 韦丽丽) 日前,市食安委制定下发青岛市
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
干部政绩考核范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出现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监管执法或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过程中收
受贿赂或参与、包庇或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将被开除。
食安纳入干部政绩考核 据介绍,区(市)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各区(市)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组织、协调本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区(市)不得干涉执法 据介绍,各区(市)人民政府有下列10种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本级食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工作机制的;未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的;未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未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 ;对上级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警示信息,未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对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置不力,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瞒报 、谎报 、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碍、干涉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
执法中受贿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监管执法或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过程中收受贿赂的;参与、包庇或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
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食品安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新闻 涉嫌食品犯罪公安共同查处 半岛都市报7月28日讯(记者 韦丽丽) 28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的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共同查处。
据介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共同查处;认为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内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和刑事追诉标准难以认定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或商请提前介入。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及案件查扣的财物,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全部移交公安机关,同时办结交接手续。
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建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