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表姐弟共同生活20余年要"离婚" 已育有一女

2014-07-29 13:4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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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7月28日讯(见习记者 孙亚林 通讯员 高阳  王群) 今年5月份,岚山区巨峰镇46岁的妇女唐梅(化名)来到岚山区法院,以其丈夫与自己是近亲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两人婚姻无效。岚山区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唐梅与其“丈夫”刘明(化名)虽然共同生活20余年,但因为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并且未登记,两人不存在婚姻关系,无需起诉,7月15日,唐梅撤回诉讼。

  唐梅原本是刘明的表姐,两人的母亲是亲姐妹,母亲姐妹感情较好,撮合他们组成一个家庭,于是两人在1992年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期间,两人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但两人及孩子的户口落在一处,并在户口本记载,唐梅为刘明的妻子。共同生活期间,唐梅与刘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于是决心离婚

  法官审理认为,唐梅与刘明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婚姻关系,两人并未在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结婚登记,虽然两人的共同生活时间是在1992年,如果仅从共同生活的时间点来看,符合最高法院关于“事实婚姻”离婚的规定,但因两人是近亲,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法两人之间仍然不存在婚姻关系,所以唐梅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刘明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唐梅与刘明的户口在一处,并记载其为刘明的妻子,如果法院不予办理,她该如何离开这个“家”呢?对于唐梅所担心的,法官进一步解释,因婚姻登记与户籍管理分别归不同的部门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一定的差错,婚姻情况不应该以户籍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法官建议唐梅先到婚姻管理部门就婚姻登记情况咨询并开具证明,然后到户籍管理部门对户籍登记信息进行修改。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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