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 醉酒不能骑自行车

2014-07-29 14:11   来源: 大众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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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济南7月29日讯(记者 马俊骥)大众网记者从济南市法制办了解到,7月28日,《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济南市首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单位班车禁行BRT车道;影响通行和安全的“僵尸车”停放两天以上可被拖走;在车行道内发小广告、醉酒后骑自行车或电动车等行为都可能被罚;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满十二分的可通过协助维护交通秩序获“抵分奖励”。

  交通设施与道路工程同建同用,乡村道路应规范设施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商业设施以及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和规范。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交通安全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科学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条件具备的应当规划建设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合乘车道、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台、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和自行车停放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校车可用公交车道,单位班车禁用BRT车道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校车、教练车和工程渣土运输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未按规定安装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另外,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道路上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下列车辆可以使用:载有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载有职工的单位班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社会车辆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段内。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仅供快速公交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使用。这意味着在上下班高峰期,很多人在乘坐BRT公交车时都曾遇到过的单位班车抢占BRT车道的情况可能将被禁。

  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可获“抵分”,交通记录可影响贷款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满十二分的,可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对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累计时间达到一定条件的,可以予以抵分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济南市推进交通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评估个人(企业)信用、确定保险费率、拟定职业准入条件时,可以参考其交通安全记录。这意味着,交通安全记录情况将可能影响就业、贷款、保险费率等方面。

  吸烟饮食驾车将被罚50元,镜面反光遮阳膜被禁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驾驶机动车时,赤脚、穿拖鞋或者跟高四厘米以上鞋子;吸烟、饮食、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允许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前排座椅的;摩托车拆除消音装置上道路行驶的等行为将被处五十元罚款并依法予以计分。

  对于车窗粘贴物品遮挡驾驶视线的;使用镜面反光等影响安全驾驶视线的遮阳膜的;违规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或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急转、急停或骑线行驶的等行为将被处一百元罚款并计分。

  不按临时行驶车号牌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不按规定粘贴或携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摩托车擅自加装棚架装置上道路行驶的等行为将被处二百元罚款并计分。

  醉酒后不得驾驶非机动车,翻护栏发小广告等罚200元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行人横过道路时,减速避让;醉酒后不得驾驶;不得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穿越、攀爬、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在车行道内售卖商品、散发物品;在车行道上从事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减速避让或停车让行的;穿越、攀爬、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在车行道内售卖商品、散发物品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的;明知驾驶人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安全驾驶而乘坐的将被处警告或二十元罚款。

  “僵尸车”影响通行罚200记3分,轻微事故禁占高架桥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机动车在道路上不得随意停放。需要停放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内按照要求有序停车,进出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随意停车,或者在道路外连续停放两日以上、影响通行和安全的,处二百元罚款,记三分,并可以将其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在道路上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且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现场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处理。

  前款事故地点在高架路、隧道、高速公路的,应当将车辆撤离高架路、隧道、高速公路车行道。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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